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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教育惩戒权还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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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6 10:04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作者:刘运喜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专门召开了一场听证会,参会人员有教师、学生、家长,还有心理学专家和律师。他们在长条形的会议桌旁围了两圈,郑重其事地讨论该如何把对学生的惩戒权还给教师。学校用这种方式公开讨论惩戒制——估计在全国还是第一次。(2018年11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对于教育惩戒权这一话题,人们其实一直都在私下讨论。当下问题是:教师不敢用,怕担责;家长不让用,怕孩子吃亏;社会期望老师既教书又育人,承担更多教育责任。江苏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专门召开惩戒权听证会,无疑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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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还需理顺三个关系。一是惩戒与教育的关系。对待犯错的学生,教师要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只有在各种教育措施无效、失灵、屡教不改的前提,才能行使教育惩戒权。二是惩戒与侵权的关系。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不是侵害学生的合法权,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教育权利。自动放弃教育惩戒权,有渎职、失责之嫌。三是惩戒与惩罚的关系。惩戒是教师以教育为目的,旨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不会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或不利影响的教育手,其与体罚是有明显界线的。教师是文明社会的教育工作者,任何时候都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教育惩戒权关系学生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教师失去或放弃教育惩戒权都是不利于教育发展的。因此,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要形成共识,从法律、制度、机制、舆论等方面,积极支持教师依法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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