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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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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5 17:11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本站特注:一级教师即职称改革前所说的“小学 高级教师”



  评定标准:中小学一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专业基础知识较扎实,教育教学能力较强,胜任中小学循环教学;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在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承担教学公开课,取得较好的效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具有指导和培养三级教师的能力;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近4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涉嫌违纪违法,被司法、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三)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五、从国家机关交流到学校,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只适用于小学、幼儿园)。
  第四条  外语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教育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任现职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担任班主任或德育教师3年以上。(须提交证明材料)
  (二)有1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
  二、除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以外,近四年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
  1. 课时要求
  (1)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校外教育机构
  专任教师周课时10节以上(班主任周课时6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6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80小时或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周课时量5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周课时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8节以上。
  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2)小学
  专任教师周课时14节以上(班主任周课时10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8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80小时或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周课时量7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周课时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5节以上。
  (3)幼儿园
  专任教师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4个半天,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或每周听课、评课8节以上。
  校级领导每周听课、评课4节以上,每学期至少上1节示范课。
  2. 教学改革要求
  (1)参与开发校本课程,结合教学开展学科综合实践、艺术、科技、心理健康、共青团、少先队等活动,教育教学效果良好。(须提交所在学校证明材料)
  (2)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并获得好评。(须提交相关证明)
  3. 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二)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
  1. 工作量要求。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教师(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80节;市级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60节。(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2. 教学改革要求。每年主讲1次以上教师培训课,承担1次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公开课;每年组织1次以上教学研究经验交流会,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教育技术教研员参与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推广工作,每年组织教师培训1次以上。(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效果显著:所在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被学校授予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具备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
  二、教学成绩显著:所在班级学生学业水平达到《课程标准》要求,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探究和综合实践能力获得较大提高。
  三、教育科研成果显著:
  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研究成果至少获得县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独立完成教育教学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2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者获得县级论文评比二等奖以上。
  四、幼儿园及其他类型教师、教研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幼儿园教师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良好风气。幼儿具有较强的求知欲望,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活动,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活泼的个性,身体素质明显增强。
  (二)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学生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常见病发病率有所下降,学生体质明显增强。(须提交相关数据)
  (三)教研员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成绩突出,参与县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或教学改革实验取得良好成效,指导当地学科教学取得明显成效,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科研骨干。
  第九条  附则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可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政府人社、教育(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
  1.校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年级组长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
  2.图、音、体、心理健康、劳动技术、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四)德育教师是指分管德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和其他担任德育工作的教师。
  (五) 循环教学是指幼儿园小班-大班,义务教育1-6年级、7-9年级,普通高中1-3年级教学。
  (六)周课时是指每周平均课时。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七)中层管理人员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人员。
  (八)校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九)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研究课、示范课。
  (十)县级是指市辖区、县、县级市。
  (十一)市级是指地级市。
  (十二)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十三)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是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ISSN”或“CN”刊物)。
  (十四)县级以上论文评比是指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所属的教育科研机构、广西教育学会、区内各地级市教育学会所颁发的优秀论文奖。
  (十五)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该在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本条件下发时间为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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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09: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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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09:58 | 只看该作者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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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10: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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