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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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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6:44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一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就餐条件,现就加强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学校食堂(伙房)是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事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一直以来,中央和自治区高度重视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我区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就餐条件已得到较大改善。但是,由于我区教育基础薄弱和投入不足等原因,我区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伙房)仍存在标准化程度较低、设施设备简陋等诸多问题,且非寄宿制学校普遍没有食堂(伙房),无法满足学生膳食、营养的需求,严重影响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改善学生就餐条件,是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序有效开展的基础性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增强农村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工作。
  二、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规划
  要树立科学规划意识,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实现食堂(伙房)标准化为目标,在当地教育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中长期办学规模、学校现有校舍和用地条件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要求、就餐人数和供餐模式,科学编制学校食堂(伙房)建设规划。采用学校食堂(伙房)供餐模式的学校,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合理确定学校食堂(伙房)建设规模,建立学校食堂(伙房)建设项目库。
  食堂(伙房)选址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校园独立式厕所、暴露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食堂(伙房)选址应充分考虑学校功能分区,原则上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避免食品加工产生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影响教学环境。
  各地要统筹我区正在组织实施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项目等教育建设工程,重点安排食堂(伙房)建设,避免重复投入,优先安排无食堂(伙房)的学校。
  各地要积极整合校舍资源,在保证学生餐饮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改造成食堂(伙房)并配备相关设施,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对于食堂(伙房)功能、布局不合理、面积不达标的食堂(伙房),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通过改造、扩建等方式,使之达标,满足学生就餐需求。
  三、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标准
  各地要因地制宜建设学校食堂(伙房)。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和改造应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尚未具备新建学生食堂(伙房)条件或规模较小不需要新建学生食堂(伙房)的学校,以及有闲置校舍的学校,在保证学生餐饮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校舍,通过维修改造,修建学生食堂(伙房)并配备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食堂(伙房)建设规模和配置按照《标准》执行。学校食堂(伙房)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满足对洪涝、台风、火灾、雷击、地质灾害等综合防灾要求。严禁将危房和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校舍作为学生食堂(伙房)使用。
  四、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投入力度
  要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投入责任,保障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投入。统筹正在实施的各项教育专项工程资金,重点安排用于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优先支持利用闲置和富余校舍改扩建食堂(伙房)。切实加大财政预算投入,统筹安排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部分等资金,集中力量建设学校食堂(伙房)。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学校食堂(伙房)建设。
  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的管理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建设程序,必须先规划,后勘察设计,再建设。建设过程中要坚持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建设。施工图纸除要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外,还须通过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要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建设期间,必须安排专人对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施工期间师生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各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学校食堂(伙房)建设的领导,组织精干力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要将学校食堂(伙房)建设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重点倾斜,确保食堂(伙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协调。教育、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审计、监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加强监督。各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的监督指导。要建立和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在食堂(伙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依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食堂(伙房)建设和改造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有闲置校舍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校舍,通过维修改造,修建食堂(伙房)并配备相关设施,在保证学生餐饮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二、规划选址
  (一)食堂(伙房)选址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校园独立式厕所、暴露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原则上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伙房除外)。食品加工产生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
  三、建设规模
  (一)就餐学生数在50人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就餐学生数在8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建食堂。
  (二)寄宿生生均食堂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m[sup]2[/sup],非寄宿生生均食堂使用面积不应小于0.75 m[sup]2[/sup]。食堂总使用面积中就餐场所与食品处理区的比例 宜为6:4,比例可根据食堂建设规模、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但食品处理区使用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0m[sup]2[/sup]。
  食品处理区包括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间、更衣间,并有明显标识。
  (三)寄宿制学校食堂应有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间、更衣间、就餐场所等。
  (四)非寄宿制学校食堂应有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间、更衣间等,有条件的可配置就餐间或利用闲置校舍改造成就餐场所。
  (五)就餐学生数在50人以下的寄宿制学校或就餐学生数在8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宜建伙房。伙房的使用面积不小于20m[sup]2[/sup],有闲置校舍的可改造为就餐场所。
  四、食堂设施配置
  (一)食品加工操作间。
  1.食品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m[sup]2[/sup];向外开的门要有防蝇纱门或塑料门帘,门的下方设有防鼠设施;加工场所的窗都要配有纱窗,下水道出口处应有金属隔栅。
  2.食品加工操作间应分为蔬菜、肉类粗加工区和烹调区,有条件的可分别设置蔬菜、肉类粗加工间和烹调间,并在其间设置防蝇门。
  3. 洗涤池应设置不少于3个,分别为蔬菜、肉类、食堂餐具清洗专用,洗涤池不能混用,要有明显的使用标识。
  4.应分别配置切配蔬菜、肉类的不锈钢操作台。
  5.应分别配置切配蔬菜、肉类的刀具和砧板,且要有使用标识;配有盛放生食品的塑料筐。
  6.应设置密闭或加盖垃圾桶、潲水桶。
  7.烹调区配置:窗式机械排风扇、冷冻冷藏设施、电冰箱(用于留样)、电开水器,根据人数配置电饭锅或蒸饭柜、不锈钢材质的餐具保洁柜。配置相应的不锈钢餐具(盘),用于盛放煮熟的食品,不得使用再生塑料或非食品用塑料制品盛放煮熟的食品。
  8.配置餐具晾放层架。餐具晾放层架最下面一层与地面距离应不小于40cm,防止污水飞溅到已清洗干净的餐具表面。混合使用餐具的应设置餐具消毒设施。
  9.用柴火、煤作为燃料的食堂,应采用隔墙灶,烹调间与烧火通道之间的门要设防蝇帘或纱门,并设有金属防鼠板。
  10. 食品加工操作间内墙应全部贴瓷砖,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11.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布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
  12.食品处理区上方不得有下水管道通过。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卫生间。
  (二)原料存放间。
  1.应分设主、副食品存放区,有条件的可在仓库的墙面铺设1.5米高的木质墙裙。
  2.应配置不锈钢货架和不锈钢材料(或陶瓷)的密闭贮存桶(缸)。
  3.应设置有防鼠装置的窗式机械排风扇。
  4.原料存放间是木质门的,下方要有50cm高的铝合金等材料的防鼠板,防鼠板也可设为镶嵌式的活动插板,方便食品原料的搬运。
  (三)配餐间。
  配餐间应独立设置,配餐间内应配备有紫外线消毒灯、灭蝇灯、不锈钢分餐台。发饭窗应设防蝇纱窗,在配餐间与烹调间之间宜设熟食传递窗,员工入口处设纱门和洗手设施。配餐间内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四)更衣间。
更衣间应设有挂衣钩、衣架,存放私人物品的柜子。二次更衣间内应设有洗手、消毒设施。工作人员每人应配有2套以上的工作服。
  (五)就餐场所。
就餐场所应配置满足学生用餐的桌椅,要保持清洁卫生,采光通风良好。
  (六)食堂供水。
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足够的供水装置,供用餐者洗手、清洗餐具。
  (七)其他。
  1.在食品加工场所外设置清洁工具清洗池及存放场所,防止将拖把等清洁用具在食品洗涤池内清洗。
  2.在食品加工场所外设有潲水桶存放处。
  3.食堂应在室外附设有存放柴火、煤等燃料的存放场所。
  五、伙房设施配置
  (一)伙房可设为一个开间,布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一般应设原料存放区、食品加工区、配餐区。
  (二)伙房必须配备的设施及装备。
  1.防尘、防蝇、防鼠、照明、通风、排烟等设施装置。
  2.不少于3个的洗涤池,分别用于清洗蔬菜、肉类和清洗餐具,洗涤池不能混用,要有明显的使用标识。
  3.存放废弃物的密闭或加盖垃圾桶。
  4.不锈钢材质的配餐台、操作台。
  5.冰箱、消毒设施、主食存放设施。
  6.加工刀具、砧板、容器的数量应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使用的要求,并分区定位存放。
  (三)用柴火、煤作为燃料的伙房,应采用隔墙灶。
  (四)食品加工操作间内墙应全部贴瓷砖,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五)伙房内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六)伙房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应设置足够的供水装置,供用餐者洗手、清洗餐具。
  (七)伙房外应设置清洁工具清洗池及存放场所,防止将拖把等清洁用具在食品、餐具洗涤池内清洗;应设有潲水桶存放处和柴火、煤等燃料的存放场所。
  六、学校食堂(伙房)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我区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七、本标准(试行)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名词解释:

隔墙灶:是指食堂使用烧柴、煤的炉灶,在修建炉灶时,将炉灶添柴或扒灰的口开在炉灶紧靠的墙的外侧,不设在室内,避免清理炉灶时灰尘污染烹调间的环境和食品。

餐具保洁柜:是指专门放置已消毒过的餐具的柜子,使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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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7: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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