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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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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8 09:38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 号)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 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和问责制定如下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二、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即依据本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没收违规收费,视情节轻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原工作单位、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工资,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依规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不利于社会安定、影响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有违法乱纪行为,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或国家利益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关心和爱护学生,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纪委牵头,协同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构成,组成5—7人小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是治理在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四、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二条列举行为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
  五、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七、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八、教师有第六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九、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十、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的,除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依据《办法》进行处理外,还要对违规教师所在学校和学校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待条件成熟后,正式执行。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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