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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加快教育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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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1 21:07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加快教育发展的意见
钦政发〔20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钦发〔2014〕3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钦政发〔2014〕3号),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为加快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投入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优先保障财政教育支出
  (一)明确市、县区政府教育投入责任。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以及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强化市本级统筹发展职业教育投入责任,落实“区市共建”高校投入责任;在以县区投入为主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市本级对高中教育的支持力度。强化县区政府基础教育投入责任,积极构建学前教育体系,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教育投入配套政策。
  (二)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把教育支出作为重点支出优先予以保障,严格落实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要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促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集中力量解决制约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问题。压缩党政机关“三公”经费和修建楼堂馆所的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投入。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比重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严格落实县区财政承担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落实县区财政应承担的投入责任。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65%中,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部分不得低于10%。足额落实人员经费中财政应承担的部分,包括教职工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离退休生活补贴、边远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费补助、特岗教师地方性津贴补助、安全协管员工资和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等。足额落实资助类政策地方分担资金,包括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等。足额落实教育建设类项目地方分担资金,包括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支持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落实普通高中等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包括落实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地方分担资金,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二、进一步拓宽投入渠道,有效增加经费供给总量
  (一)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各级政府应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缴利润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教育发展。
  市、县区可探索通过校区土地置换等方式,盘活学校土地资源,筹集学校发展资金。学校通过校园土地置换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在符合国家明确的资金使用范围内,优先安排用于学校建设。
  积极争取自治区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等各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等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支持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减免收费优惠政策。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建设的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公益性办学需要购置的土地和办理土地证等,属市、县区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政策要求给予减免。
  实行教育用地优惠政策,对公益性教育用地应以取得土地的成本供应土地。
  (三)探索实施支持教育发展的金融政策。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以贴息、奖补等方式,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民办学校和经市、县区政府批准的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融资贷款。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实际,出台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助学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
  (四)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鼓励和引导办学特色鲜明、管理规范、质量有保证、社会效益好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并积极探索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本地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对民办教育用地,可按土地成本的80%提供土地。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在校生人数和公办学校公用经费标准的50%补助公用经费。
  对具备教育培训资质的民办学校,可适当将部分教育培训任务交由民办学校承担。
  (五)鼓励和支持学校依法依规增加学校收入。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段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政府、家庭分担比例,落实自治区学杂费正常调整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严格执行自治区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收费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教育学校积极参与地方建设、职业教育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对校企合作办学中积极参与实习、实验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企业,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给予表彰奖励。研究和探索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政策,完善财政支持校企合作政策。
  (六)鼓励捐资助学。落实捐资、出资办学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出资办学。鼓励依法依规设立教育基金会,鼓励海内外各界捐资助学助教、奖学奖教,提高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捐赠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公办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机制,凡捐赠用于学校建设和资助贫困学生的,财政可按1∶1的比例配套,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公办学校捐赠,拓宽公办学校筹资渠道。
  三、进一步突出投入重点,着力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一)落实学前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每个镇建成一所公办幼儿园,支持每个县城(城区)布局1-2所公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规模。各县区要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含集体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市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激励各县区大力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支持民办幼儿园提高教学质量和扩大办学规模。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扩大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覆盖面。
  (二)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享受比例。稳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扩大实施,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县区扩大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大力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整合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城区中小学教学设备提升工程项目、现代教育技术示范建设项目等项目资金支持城区、县镇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改造建设,推进城乡结合部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着力解决城镇“超大班额”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大通铺”等问题。办好必要的教学点,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的标准单独核定公用经费,由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按时足额拨付,不得截留挪用。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争取实现每个县区拥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加大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学校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要求,为解决城区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口不断增加而造成的“入学难”问题,市本级财政每年支持城区新建1-2所小学,支持钦南区沙埠中学改扩建。
  (三)大力支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完善高中经费投入机制,严格执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在做优市一中、市二中、灵山中学、浦北中学等4所示范性高中的基础上,加快市三中、灵山第二中学、浦北金浦中学等一批普通高中进入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学校行列。扶持钦州港区中学新建,扶持钦北区新办一所普通高中。鼓励和支持普通高中特色化办学。按照部颁标准配足完善教学设备,适当支持高中学校教学设备标准化建设,努力改善高中办学条件,以适应高中新课改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
  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严格执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严格执行高等职业学院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资助政策。加快市技工学校搬迁回建钦州城区,扶持市北部湾职业技术学校、市卫生学校、市合浦师范学校、浦北县第一职业技术学校、灵山县职业技术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实训设备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推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支持校企合作,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探索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贷款贴息财政补偿机制。
  (四)切实加大高等教育投入。落实高等教育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严格落实“区市共建”本科高校经费分担机制。落实高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在确保“区市共建”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落实高校生均拨款动态调整机制,提高高校生均拨款水平。落实“区市共建”高校分类拨款制度。积极实施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和基础能力建设等工程。支持“区市共建”高校科研平台、软件建设等项目的建设。加大高校拔尖人才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促进高校内涵建设。严格执行高校学费标准。严格执行高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落实高校发展优惠政策,降低高校建设成本。支持在钦州学院基础上筹建北部湾大学;支持引进国内著名高校到钦州设立分校;支持民办高校适度扩大办学规模。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非实名制编制人员的财政支持政策,解决教师紧缺问题。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对在连片特困地区镇、村学校和教学点,以及其他地区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对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支教走教的教师给予补助,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校长的交流。加大教师培养培训经费投入,实施教师培训提升工程项目,支持中小学校长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名师培训,支持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培训,支持高校高级人才培养。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引导优秀人才到农村中小学学校任教。实施边远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小学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实施教师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四、进一步优化投入管理,努力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落实自治区与市、县区资金分担机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制度,盘活资金存量,加大对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对年内无法执行的结余资金可调剂用于急需建设的教育项目。
  (二)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事权划分,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各级教育部门、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教育经费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经费使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教育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滚动管理,加强项目库建设,确保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加快实施。对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教育基建类项目,在项目资金下达后,要求项目业主须与教育部门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各级教育部门、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经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各学校要将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科学测算收入,合理核定支出,细化支出内容,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严肃性。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审批,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全面推行学校财务公开,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三)创新教育资金管理方式。结合部门预算编列方式改革,在基础教育项目资金安排上,鼓励各县区充分发挥能动性,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加快项目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各县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教育发展,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四)强化教育资金绩效评价。落实教育投入绩效管理的分级管理责任制,提高市、县区教育投入绩效管理水平。研究制定教育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运用科学办法进行考核评价。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改进预算管理,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立教育投入的事前评估机制,构建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经济发展规律并与市情密切结合的教育投入绩效评价体系。每年要对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并对教育项目开展绩效考评。建立教育投入绩效考评结果的联动问责制,教育投入绩效考评纳入年度和任期的考评,考评结果同时报送同级人大和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并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规模挂钩。
  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实现教育改革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加大教育投入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育投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管。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加大教育投入政策,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和下达教育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做好项目立项等审批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经费投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学校管好用好教育经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加大教育投入所需财政资金,加强项目筛选和项目库建设,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设立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从2012年起整合设立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14年投入规模要达到2.8亿元,以后年度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通过对重点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统筹解决城区教育事业发展薄弱环节,支持城区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自治区关于建立将政府性基金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机制的要求,加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力度;各县区财政也要相应设立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要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
  (三)争取自治区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根据市、县区财力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积极争取自治区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全市教育事业全面均衡发展的资金需求。
  (四)建立奖惩机制。每年对各县区教育发展各项目标任务指标进行考评,对完成情况好的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投入政策,未足额安排分担资金,导致自治区扣款或者不安排其教育项目类资金的县区,对其相关项目申报和资金请求市里不予支持。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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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 08: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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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 08: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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