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灵山县各督学责任区专职、兼职督学和视导员的通知
灵教督导〔2012〕1号
各中学、中心校,县教师进修学校,县职校,县直小学、幼儿园: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积极探索建立县级督学责任区”和“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的精神,根据 温家宝总理2012年9月9日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督导条例》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和广西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教督导〔2012〕5号)以及市教育局《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年度的通知》(钦市教督〔2012〕5号)等文件精神,我县根据中小学的实际分布情况,划分为21个中小学督学责任区。每个督学责任区由县教育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确定3-6名专兼职督学,其中专职督学1人,对责任区区域内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机构开展经常性的随访和督导工作,每所学校配备1名督学责任区视导员,负责本校督导事务,并在本责任区领导下参与督导工作。各责任区办公地点设在督学所在的中学或中心校。专兼职督学、视导员纳入领导干部序列管理。现将聘任责任区专职、兼职督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从教育督导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一支督政督学相统一、专兼职督学相结合,数量足、素质高、业务精、专业配套,满足督导工作需要的督学队伍。
二、推荐条件
(一)专职督学推荐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二)兼职督学推荐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4.担任过学校中层领导以上职务,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热心教育事业;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中小学校长,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具有听课评课专业知识和能力。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敢于坚持原则。
6.具有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教研工作10年以上。
7.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
三、推荐范围
(一)中小学校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等中层领导;
(二)中学、小学、幼儿园在岗在编的特级、高级、中级职称教师。
四、推荐程序
(一)根据我县督学责任区设置,计划聘任专职督学21人,按1:2推荐,中学推荐1人,小学推荐1人;兼职督学拟聘任人数80人左右,按1:2推荐。
(二)专职、兼职督学候选人由中学、中心校和有关单位按照分配人数推荐,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自荐,教育局、教育督导室组织人员进行考试、考核选拔;各中小学视导员由学校从中层领导中选拔,由教育局统一任命。
(三)由考核选拔的拟聘人填写《专、兼职督学登记表》,各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教育督导室。
(四)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县教育局按照聘任条件对拟聘人进行审查,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县政府正式发文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证书统一制作,聘书加盖县人民政府印章,督学证书加盖县教育局印章)。
五、聘任期限:
聘期三年。适应工作者,可以连续聘任。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职、兼职督学是督导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履行督导职责,完成督导任务的重要力量。各中学、中心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候选人推荐工作,真正把师德修养高、业务能力强、办事公道的骨干人员推荐到督导队伍中来。
(二)认真做好考核选拔工作。各单位在推荐候选人时要认真阅读聘任条件内容,严格按照分配表中专业要求推荐候选人,在选拔兼职督学时也要考虑到评估幼儿园、小学、初中等各个层面所需的相应专业人员。
(三)各督学责任区专、兼职督学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二份(纸质)、一寸照片三张,必须于10月30日前报县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联系电话:0777-6428305;联系人:督导室:曹胜瑓 电话:13977760138;人事股:莫春潮 电话:13788271263
附件:1、灵山县督学责任区专职、兼职督学推荐表
2、灵山县督学责任区专、兼职督学、视导员推荐候选人分配表
灵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灵 山 县 教 育 局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