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沙坪小师吧-新址spjyz.gzpwh.com交流论坛往年文资16年文资 › 查看主题

5285

查看

14

回复
返回列表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go

【转发】关于开展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活动的通知

1#
发表于 2016-5-11 22:37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关于开展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活动的通知




桂人社函〔2016〕378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人事(组织、科技、教育)处,各人民团体人事教育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深入实施我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于2016年继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科目
  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为创新与创业能力建设。同时,开放低碳经济、信息技术与信息安全、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科目的在线学习与考试。
  二、培训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事业单位和工勤岗人员除外)。
  三、培训时间
  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培训方式
  活动沿用无纸化网络培训考试方式进行。培训对象需自行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网络培训管理系统(http://guangxi.chinahrt.com),选择相应的培训科目进行课程学习和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视为成绩合格;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2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须重新学习和考试。
  公需科目网络培训考试情况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继续教育档案,每科计9个学时。
  五、证书发放
  考试成绩合格者,自行登陆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gxce.net)在线打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合格证》,也可下载电子证书线下打印。
  六、培训收费
  今年公需科目培训考试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是列入我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活动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总体部署,并对过程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自治区科技人员培训中心、自治区人才服务办公室、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各单位人事(组织、科技、教育)处协助组织实施。
  (二)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2016年度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各单位人事(科技)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考试,确保培训质量,共同推动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活动的顺利实施。
  (三)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和晋升的必备考核内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应该参加学习。凡在当年任职或聘用至更高等级或层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完成近5年来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否则,所在单位不予推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事业单位和工勤岗人员除外)未参加当年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申报高一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完成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否则,所在单位不予推荐,相关部门不予受理评审材料。
  八、联系电话
  (一)政策咨询:0771-5870650;各市政策咨询电话可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gxce.net)查询。
  (二)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技术支持及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活动业务办理咨询:0771-2817188,2808553,2816543(传真)。
  (三)网络培训考试客户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咨询:400-0666-09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6日




  特注:经实际登陆试用,已经基本确定今年的公需科目的学习和考试不再收费,不再用到人才市场领证可以自行在网上打印,也可同时补考往年的科目,准备要申报或者定职初级职称的老师们,要抓时间提前一点时间学习和考试,希各校及时转告!
教育何时迈向“现代化”?www.gzpwh.com
spjyz.gzpwh.com

TOP

荣誉会员

改革课堂教学 提高教学质量

2#
发表于 2016-5-11 22:50 | 只看该作者

TOP

3#
发表于 2016-5-11 22:58 | 只看该作者

TOP

4#
发表于 2016-5-12 07:12 | 只看该作者

TOP

5#
发表于 2016-5-12 07:51 | 只看该作者

TOP

6#
发表于 2016-5-12 07:54 | 只看该作者

TOP

7#
发表于 2016-5-12 08:13 | 只看该作者

TOP

8#
发表于 2016-5-12 08:33 | 只看该作者

TOP

9#
发表于 2016-5-12 08:42 | 只看该作者
方家星收阅

TOP

10#
发表于 2016-5-12 09:09 | 只看该作者

TOP

沙坪小师交流论坛spjyz.gzpwh.com |联系我们

GMT+8, 2024-6-26 09:23, Processed in 0.082452 second(s), 8 queries.

Powered by Discuz! X1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