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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春季学期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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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0:50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灵食药监食〔2011〕2号

各学校、幼儿园:
  全县学校2011年春季学期将陆续开学,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监管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集体用餐安全。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通知》(桂食药监食〔2010〕18号)和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春季学期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钦食药监食〔20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县2011年春季学期学校(幼儿园)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当前正处于春季时期,学校食物中毒事件进入易发高发期,各学校(幼儿园)要以对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抓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的措施,扎实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和专项检查,提高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水平,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
  一是要开展自查。学校(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通知》(桂食药监食〔2010〕18号)文件要求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抓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九关”:即采购关、保管关、清洗关、加工关、消毒关、留样关、用餐关、人员关、应急关,对自查和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好实填报《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并于3月8日前将《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和本次自查整改报告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lssp6529123@163.com)和县教育局。
  二是要持证供餐。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务必按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为师生提供供餐服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凡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布局流程不合理,加工制作和消毒等设施设备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条件无保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等,一律不予许可,对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要开展培训和健康检查。所有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每年都必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健康检查方可上岗,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并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和健康档案备查。
  四是要做好清理和消毒工作。对食堂食品库房进行全面清理,并对清理出的过期、霉变、有毒有害物污染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供餐前对食堂内各个功能区域场所、各种设备与设施(包括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平时按要求有计划地做好清洁和消毒工作,并做好登记备查,以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五是要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要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和规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培训制度、清洗消毒保洁制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并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教育局。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切实加强对本校食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切实强化对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坚决预防和控制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的饮食安全。
  县教育局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堂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每学期组织督查学校食堂落实整改意见和全面落实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严格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教育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有关学校(幼儿园)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有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不力,存在违法行为的,将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1.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基本情况调查表
     2.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灵山县教育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 防控 通知
 抄报:县食安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整规办。
 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20份)





  请各开办早餐的学校、幼儿园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完善食堂管理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关,相关统计表上月已经上报,不用再统计了。


                      沙坪中心校
                     20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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