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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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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5 17:16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本站特注:此二级教师即职改前所指的“小学一级教师”



  评定标准:中小学二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教学岗位所需的专业基础和教育教学能力;能够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在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能够承担教学公开课;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教育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
  (一)课时要求
  1. 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校外教育机构
  专任教师周课时10节以上(班主任周课时6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6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80小时或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周课时量5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2. 小学
  专任教师周课时14节以上(班主任周课时10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8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80小时或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周课时量7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3. 幼儿园
  专任教师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4个半天,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二)教学改革要求
  积极参加教学改革,能够结合教学开展学科综合实践、艺术、科技、心理健康、共青团、少先队等活动,教育教学效果良好。(须提交所在学校证明材料)。
  二、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
  (一)工作量要求。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教师(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80节;市级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60节。(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教学改革要求。主讲1次以上教师培训课,承担1次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公开课;组织1次以上教学研究经验交流会,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教育技术教研员参与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推广工作,组织教师培训1次以上。(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学生德育、课程改革、教学实践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二、教育教学效果良好
  (一)任教受学生欢迎,所教班级学风纪律好,学生成绩有进步。
  (二)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活动,承担的公开课、教学研究课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八条  附则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可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政府人社、教育(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周课时是指每周平均课时。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四)县级是指市辖区、县、县级市;市级是指地级市。
  (五)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研究课、示范课。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文件为2012年9月10日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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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09:49 | 只看该作者
yu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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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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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小学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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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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