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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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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5 17:05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本站特注:高级教师即职称改革前的"小中高"



  评定标准:中小学高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水平高,胜任中小学、幼儿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在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中起骨干作用。能较好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涉嫌违纪违法,被司法、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三)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学校所在地不在县城的乡镇小学或国家级贫困县小学的教师中专毕业,从事农村小学教学工作满2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六、从国家机关交流到学校,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乡镇以下(含乡镇)中学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教育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任现职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德育教师从事学生德育工作5年以上。教研员、教育技术教师在学校任职或挂职2年以上。(须提交证明材料)
  (二)有1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小学六年级或初三年级或高三年级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三)未满50周岁在县城以上学校工作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在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本项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除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以外,近五年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
  1. 课时要求
  (1)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校外教育机构
  专任教师周课时10节以上(班主任周课时6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6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周课时量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周课时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2)小学
  专任教师周课时14节以上(班主任周课时10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8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20小时或12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周课时量7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周课时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5节以上。
  (3)幼儿园
  专任教师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4个半天,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或每周听课、评课8节以上。
  校级领导每周听课、评课4节以上,每学期至少上1节示范课。
  2. 教学改革要求
  (1)作为骨干参与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能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组织指导课外、艺术、科技活动。每年开设校本选修课1门,或知识讲座2次,或组织指导系列科技、艺术、体育以及其他课外活动1项。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或科技辅导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或科技教育活动2次,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每年组织全校性共青团、少先队活动8次。(须提交所在学校证明材料)
  (2)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并获得好评。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共青团、少先队教育交流专题发言1次,并获得好评。(均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证明材料)
  3. 培养骨干教师要求。培养和指导二级教师、三级教师2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
  1. 工作量要求。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教师(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80节;市级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60节。(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2. 教学改革要求。每年主讲1次以上教师培训课,承担1次以上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公开课;每年组织1次以上教育科研经验交流会,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教育技术教研员每学年进行1个教学单元以上的系列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并推广,并组织教师培训1次以上。(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指导骨干教师要求。培养和指导二级教师、三级教师5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并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教育教学效果明显
  (一)所教或所指导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或所指导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学校校级领导所管理学校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政府奖励。
  (二)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奖励。
  (三)除上述条件外,教研员还应被评为当地学科(教育技术)带头人或教学(教育技术)骨干。
  三、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积极推动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推广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工  作中取得一定成绩。参加县级以上教研机构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并做教育教学方面的经验介绍。(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较强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承担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须提交结题证书)。
  (二)教学研究机构、教育技术装备机构教师主持1项、参与1项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须提交结题证书)。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著作、译著(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论文2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农村学校现任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1篇)。
  二、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著作、译著(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
  (二)论文4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自治区特级教师称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县城以下中学、小学教师获“广州助学基金”、八桂优秀乡村教师称号。
  二、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获市(厅)级政府奖励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可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政府人社、教育(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
  1.校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年级组长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
  2.图、音、体、心理健康、劳动技术、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四)德育教师是指分管德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和其他担任德育工作的教师。
  (五) 循环教学是指幼儿园小班-大班,义务教育1-6年级、7-9年级,普通高中1-3年级教学。
  (六)农村学校是指不设在县城的乡镇学校。
  (七)基础薄弱学校是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学校。
  (八)送教下乡是指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开展授课、讲座、指导教学等教育教学活动。
  (九)周课时是指每周平均课时。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十)中层管理人员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人员。
  (十一)校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十二)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研究课、示范课。
  (十三)县级是指市辖区、县、县级市。
  (十四)市级是指地级市。
  (十五)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政府奖励包括国家级政府奖励、省部级政府奖励、市(厅)级政府奖励、县级政府奖励、县级教育部门奖励。
  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
  省部级政府奖励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
  市(厅)级政府奖励是指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
  县级政府奖励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
  县级教育部门奖励是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
  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十六)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十七)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是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或教材,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练习册、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所有著作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十八)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论文应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SSCI(科学社会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A(化学文摘),须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中的期刊;广西优秀期刊是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厅联合评选的广西优秀期刊中的科学类期刊。
  (十九)主要完成人是指排名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原则上应有个人证书。
  (二十)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该在学科岗位任教一年以上。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条件下发时间为2012年9月10日
教育何时迈向“现代化”?www.gzpw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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