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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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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09:16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灵食药监餐〔2012〕9号



各设食堂中小学、幼儿园(含托幼机构):
  近期,甘肃省康县、云南省镇雄县和景东县、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等地中小学相继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为严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桂食药监餐〔2012〕23号)精神,现将我县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如下:
  一、学校自查自改。“五一”节前,各设有食堂的中小学、幼儿园(含托幼机构)必须从是否获得餐饮服务许可,是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健康管理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是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规定,是否存在违规加工制作冷荤凉菜、豆角、豆浆和土豆等高风险食品行为,是否存在违规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行为,对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等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5月2日前交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凡未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凡管理制度不落实的,一律限期整改;凡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已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供餐;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二、开展联合复核检查。“五一”节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教育局将联合对设食堂的中小学、幼儿园(含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提出监督意见和整改要求,对整改情况将进行复查;对违规学校将进行责任约谈;对学校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作出处罚。
  三、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开展自查自改工作,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以防止重大食品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和餐饮服务培训合格证上岗。
  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戴瑜:6529109,6523158(传真),邮箱:lssp6529123@163.com


               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灵山县教育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食品  学校食堂  餐饮服务  通知                    
 抄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                                 
 抄送:县食安办。                                                     
 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8份)








请开办有早餐的学校(幼儿园)认真按照通知要求,与通知的第一点逐个进行自查自改,并写出自查整改报告,于5月2日前自行发到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箱(邮箱详见以上通知),同时将自查整改报告发一份到镇中心校邮箱备案。


                      沙坪镇中心校
                      201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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