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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辅导站    时间: 2014-3-31 21:12     标题: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钦政发〔20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4〕10号)、《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钦发〔2014〕3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钦政发〔2014〕3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坚持适度超前和优先发展原则,突出重点,分类建设,创新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教师教育新体系,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为我市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认真实施教师队伍强质增量工程。坚持以补足配齐为重点抓好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坚持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抓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坚持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抓好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坚持以领军人才、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抓好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坚持以提升专业化水平为重点抓好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到2017年,教师数量基本满足全市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教师结构性矛盾基本缓解,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基本理顺,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普遍提高。到2020年,形成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加强师德建设
  (一)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创新理论学习方式和载体,增强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确保教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师德教育,把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和管理全过程,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完善师德师风考评制度,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规范教师从教,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三、及时补充教师
  (一)盘活教师编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财力支持,科学审批年度用编计划,按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师,确保空编率控制在5%以内。落实教师编制标准,对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情况进行清理规范,盘活教师编制存量,及时补充教师。动态调整并统筹调剂管理教职工编制,用活用好现有空余编制和人员退休、调整交流等减员因素空出的编制,避免编制资源闲置。严格控制教学辅助人员用编数量,采取一人多岗和提高人员综合素质等办法,发挥编制资源的最大使用效益。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充农村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生活管理等工勤人员。
  (二)多渠道扩充农村教师来源。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招录3000名特岗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逐步将特岗计划扩大到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为村小特别是教学点培养教师500名。实施民族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和教学点培养壮汉双语教师20名。加大音体美和英语等紧缺学科教师培养力度。
  (三)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每年有计划地免费培养100名中职专业课教师。建立健全“双师型”教师信息资源库。实施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资助计划,支持职业学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任教。进一步实施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四、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
  (一)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新体系。加强教师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共同参与,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相互贯通的中小学教师培养体系。依托有关高校、职业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立市、县区建制化教师培训中心。市、县各建好1所教师培训机构,推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县级职教中心(相关机构)的整合或联合,创建自治区示范性教师教育基地。
  (二)创新教师教育模式。选拔并鼓励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攻读师范专业或就读免费师范生教育。实施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落实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规定,突出面向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开展培训,深入贯彻落实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进一步落实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深化课程体系、内容改革。
  (三)实施教育系统人才计划。深入实施基础教育名师和职业教育名师培育工程,培养100名名师。实施基础教育学科名师培养工程和中等职业教育名师培养计划。推荐培养一批特级教师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后备人才。按照国家各类人才工程和自治区“八桂学者”、“特聘专家”、“十百千工程”、人才小高地、高校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卓越学者计划等人才建设项目要求,做好各类人才推荐培养工作。结合教学学科需求,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500名。
  五、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
  完善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提高中小学校长专业化水平。理顺校长管理权限,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原则上由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初中和小学校长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任期制、交流制。改革校长职务制度,探索试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公开招聘。落实国家中小学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严格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认真实施好名校长工程。积极参与落实卓越校长领航工程、城乡学校校长牵手工程、校长引进工程和农村学校校长助力工程,重点培训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实施好校长全员培训计划,加强校长后备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眼界宽、思路广、懂管理、善创新的专家型校长。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交流,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乡镇学校之间的校长轮岗交流。鼓励城区学校校长到农村学校任职或挂职。建立常态化的校长绩效考评制度,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绩效考评。
  六、推进教师资源配置改革
  (一)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逐步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进一步抓好教师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应聘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二)完善教师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教师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区域间和校际间教师编制调剂使用机制,加强中小学校际间教职工编制调剂,加强对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的督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非实名制编制管理。积极探索在高校和普通高中推行核定部分非实名制员额的用人制度。放宽公办职业院校从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担任教师入编学历条件。进一步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招聘、培训、考核、交流等方面的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高校在教师管理方面的自主权。根据全区统一考试制度要求,组织落实教师公开招聘专项考试。
  (三)促进教师交流。按照因地制宜、县城统筹、政策引导、城乡互动的原则,建立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定期交流机制,探索建立县区域内学区教师轮岗轮教新模式,完善城镇优质师资对口支援农村学校制度,提高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比例。落实自治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按照教学需要,建立教师走教制度。鼓励优秀退休教师到农村学校讲学。把教师支教轮教走教经历作为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七、推进教师职务与评价制度改革
  (一)优化教师职务管理。进一步抓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加大对农村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倾斜力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和高校兼职教师特别是“双师型”教师申报相应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分类管理。落实自治区岗位设置过渡办法,解决职称评聘矛盾。适时调整教师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适当向人才小高地、人才密集型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等倾斜。
  (二)完善教师考评机制。健全教师考评体系,建立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把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作为中小学教师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严禁简单使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完善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评优奖励、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教学质量、专业水平评价与师德师风评价相结合。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范高校教师兼职兼薪。
  (三)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建立落实市、县区级教师荣誉制度。以政府名义定期组织开展教书育人楷模、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校长等奖项的评选表彰,重点表彰在教学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对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教育工作者加大表彰力度。建立落实优秀教师休养和带薪休假制度。
  八、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一)完善教师参与民主治校制度。建立健全校长负责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会议、校务公开等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合法权利。完善教师人事争议处理途径,依法维护教师权益。
  (二)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教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深入推进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建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配备生活设施。支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危旧住房改造等多种形式解决教师住房问题。依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特殊教育教师生活补助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方案,对特殊教育教师和在边远农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义务教育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建立落实教师免费健康体检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在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增设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在年度财政预算相应增核该部分绩效工资增量,不占用原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份额。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并制定考核分配办法予以分配。探索进一步提高非义务教育学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支持非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与教职工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九、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抓好抓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指导,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新增财政教育经费更多用于教师队伍建设。各级财政要把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和相应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切实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培养培训等经费需求。
  (三)加强督导评估。把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育督政督导、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并提高权重和分值,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建立教师工作专项督查制度和约谈机制,并将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关爱教师、支持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4日
作者: 旺屋    时间: 2014-4-1 08:07


作者: 七里    时间: 2014-4-1 08:15

七里小学阅读
作者: 古天    时间: 2014-4-1 08:29

阅读
作者: 中小    时间: 2014-4-1 08:45

收到。
作者: 井冲    时间: 2014-4-1 08:47

ok,
作者: 双主    时间: 2014-4-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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